案例详情

高XX、赵XX一审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8)内0602刑初2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凯宁律师

案件详情

诉讼代理人刘X,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XX,男,汉族,1964年6月23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人赵XX,女,汉族,1976年2月7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辩护人王凯宁,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刘XX以被告人高XX、赵XX犯重婚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申请调取证据,延期审理一个月。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经本院通知后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刘XX对被告人高XX、赵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翟芷源
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
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奇X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019-04-28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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