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XX与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扬开民初字第3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祝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祝军。
被告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志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XX
  • 2013-11-14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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