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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常熟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熟民初字第004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常熟市XX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北X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诉被告常熟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8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张金梁



书记员  缪XX


  • 2014-10-27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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