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上海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民初10146号
原告:徐XX,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L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能军,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上海XX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包括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和复制;2.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会计原始凭证、合同文书、银行对账单等各种会计文件给原告(包括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理中,原告变更其上述第1、2项诉讼为:1.被告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包括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原告股权的代持股东黄X)查阅和复制;2.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会计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合同文书、银行对账单等各种会计文件给原告(包括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原告股权的代持股东黄X)查阅。
事实和理由:被告成立于2015年12月3日,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委托案外人黄X向被告公司出资200万元,占被告公司10%的股权并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经被告以及被告其他股东签章确认。虽然原告并非被告的登记股东,但是股权代持协议确认原告的实际股东权利。为了全面深入了解、掌握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委托律师于2019年3月1日向被告及被告的联络员发送律师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至今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庭审中均已确认原告系被告公司隐名股东身份且原告从未以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基于此,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规定,原告目前不直接享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据此,原告无权起诉被告要求行使知情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宇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