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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深圳市XX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财保124号
申请人:罗X,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XX****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300MA5DJ0QK09。
法定代表人:陈XX。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罗X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罗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未能提供担保,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期缴纳保全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X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庞海婷
人民陪审员 张 和
人民陪审员 赖石荫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谌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