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6019号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吕XX。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肖XX。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6597.1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6597.1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