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何XX与柳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75号
原告何XX,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广东XX律师。
被告柳XX,住址江西省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