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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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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余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11095号之二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XX**(现代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浙江XX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XX**)。
法定代表人:余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余X,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浙江XX公司与被告浙江XX公司、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浙江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浙江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杨清
人民陪审员  林秀明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书 记员  赵XX
  • 1970-01-01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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