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张X、张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山民初字第0145号
原告张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XX,南通市通州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男,汉族。
被告张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张X、张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宋学庆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