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建新律师

案件详情

陈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宜周民初字第0441号
原告陈XX(又名陈XX)。
委托代理人殷XX(受陈XX特别授权委托),男,汉族,1944年10月12日生。
被告王XX(又名王XX)。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委托代理人殷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2011年11月3日,XXX买宜兴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玻璃直管,计款10500元。后XXX将该款转到王XX账上,由王XX支付该款。2011年12月9日,陈XX帮助XXX借款20000元,并言明XXX到时不还款,由陈XX代收XXX在王XX处的明管款3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着。故陈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XX立即归还欠款40500元,并由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XX辩称,其系答应帮助扣款,但没有义务帮助还款,其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王XX、陈XX、XXX三人达成协议,并出具协议一份,载明:今XXX买宜兴市XX公司的玻璃直管,总计货款10500元(壹万零伍佰元正)。现XXX将此款转到王XX的帐户,由王XX支付10500元。付款人王X(小)全;收款人陈XX;转款人XXX。2011年12月9日,陈XX帮XXX借款20000元进行担保,并与王XX协商后,三方达成协议,并出具协议一份,载明:今有陈XX为XXX借款20000元现金正(贰万元正)担保,以后XXX不还借款,那陈XX代收XXX在王XX处的明管款现金30000元(叁万元正)。同意人XXX、王XX;收款人陈XX。后XXX未能支付货款和归还代偿款,故陈XX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陈XX在第一次庭审中,当庭申请变更诉请,要求王XX支付30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XX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后在审理中又申请撤回20000元的诉请(2011年12月9日的协议内容)。变更诉请为,要求王XX支付10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XX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另陈XX向本院提供XX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原有宜兴市XX公司货款10500元整(壹万零伍佰元整),现已转给陈XX收款,此款由陈XX所得。
庭审中,王XX向本院提供XXX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有纪保勇明管款194800元,拾玖万肆仟捌百元整,全部结清。XXX在该收条上签字确认。王XX称,其只是帮助陈XX扣款,该款已经支付XXX后,其就没有付款的义务了。
以上事实,有协议、证明、收条、申请书和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王XX、陈XX和XXX于2011年11月3日出具的协议,本院确认该货款的支付形式系债务转移,陈XX、王XX均在该债务转移的协议上签字确认,债务转移的形式要件均已符合。王XX同意有其在XXX的货款中予以扣除,应严格履行其义务。王XX辩称货款已全额支付XXX的行为,不能免除其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王XX的辩称不予采信。陈XX诉请要求王XX支付10500元货款,本院应予支持。陈XX申请撤回2011年12月9日的协议内容的诉请,系其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陈XX主张10500元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XX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X货款10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XX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王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2元,由王XX负担210元,陈XX负担602元,王XX应负担部分已由陈XX垫付,王XX于本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陈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帐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蒋志明
代理审判员张栋
人民陪审员殷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XX
  • 1970-01-01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