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XX、沈XX等与常熟市尚湖镇福寿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法定代理人陈XX,男,67年12月8日生,汉族,系陈XX之父。
委托代理人曹XX,江苏XX律师。(代理上述三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尚湖镇福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福寿XX。
法定代表人宋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X,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XX、沈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尚湖镇福寿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尚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沈XX、沈XX、陈XX在一审中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作处理,程序上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尚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沈XX、沈XX、陈XX。
审判长顾平
代理审判员赵东
代理审判员陈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陈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