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XX与候X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山民初字第00851号
原告候XX。
委托代理人陈XX,南通市通州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XX与被告候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克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