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与施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1030号
原告黄X。
委托代理人陈XX、陈XX,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施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克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袁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