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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粤0306执保8053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海生律师

案件详情

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保8053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康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海生,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詹XX。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詹XX。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18)粤0306民初25126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7322.78元的财产,并由新XX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7322.7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胡 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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