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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齐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皖1221民初289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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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齐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1民初2896号
原告:李XX,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志,安徽XX律师。
被告:齐XX,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李XX与被告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志、被告齐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洽谈XXX生意,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000元。之后,被告既没有向原告发货,也没有返还原告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起诉来院。
齐XX辩称,2019年1月11日,原告安排车牌号为66008和61266的两辆车到被告处拉XXX,共拉走约270吨。因当时下雨了,XXX不能见水,原告就让被告帮其联系买家,将XXX出售给了他人。被告履行了发货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7日,原告李XX与被告齐XX口头达成XXX买卖协议,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0000元。2019年1月11日,原告安排驾驶员到被告处拉XXX,装车后发现XXX质量不符合约定,被告随即安排驾驶员将XXX拉到利辛县XX,由被告将该批XXX出售给一家粉石厂。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XXX,也未返还原告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成立了XXX买卖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0000元,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货物。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货物,现原告已不再经营XXX生意,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让其将XXX出售给他人,其已履行了发货义务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XX与被告齐XX于2019年1月7日达成的XXX买卖合同;
二、被告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X货款10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菁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阳
附: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1970-01-01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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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志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本科,现为安徽界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安徽界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执业以来,秉承案件无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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