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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何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浙0109民初683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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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何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6834号
原告:高XX,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金XX、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何XX,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何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XX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伟利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娄XX
  • 1970-01-01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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