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XX公司与贵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03民初2571号
原告贵阳XX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环城东XX**。
法定代表人胡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秋萍,贵州XX律师。
被告贵州XX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XX**众厦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汪XX,职务执行总监。 委托代理人杜XX,贵州XX律师。 我院受理的原告贵阳XX公司诉被告贵州XX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XX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X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韦XX
法定代表人汪XX,职务执行总监。
委托代理人杜XX,贵州XX律师。
我院受理的原告贵阳XX公司诉被告贵州XX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XX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X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韦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