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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XX与孙XX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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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宿XX,又名宿X栓,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简振,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第三人邵X,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XX,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第三人张X,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宿XX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宿XX及其委托代理人简振,原审第三人邵X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锋,原审第三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XX、原审第三人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宿XX将承包的责任田1.65亩出租给孙XX用于建设楼板厂,后孙XX又与邵X、张X在该土地上建设雪玲家具城。该土地是否由农业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有审批手续,事实不清,应予查证;宿XX与孙XX之间的土地租用合同是否有效,应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赵XX

  • 2014-12-23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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