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驻马店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XX,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XX公司与被告冯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以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驻马店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晶
审 判 员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曹XX
书 记 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