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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XX公司与被告冯XX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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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XX,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XX公司与被告冯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以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驻马店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晶

审 判 员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曹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4-05-22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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