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XX,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左XX与被告陈XX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XX以他们双方的房屋买卖正在协商当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常安甫
审判员 郭XX
陪审员 敬XX
书记员 苏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