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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滨功民初字第2648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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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治国,天津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XX。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X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4元,减半收取为8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X



书记员  陈X


  • 2014-12-0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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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国律师,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天津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赵治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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