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宁县XX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县。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XX,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抚宁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汪向荣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