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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XX公司与石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秦民终字第1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敬专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宁县XX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县。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XX,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抚宁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汪向荣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高XX



  • 2013-02-26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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