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于秦皇岛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XX,现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XX。200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敬专,河北XX律师。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某及其辩护人李敬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周X某与被害人周XX等人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XX周X某家中玩扑克牌期间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周X某在屋外平台处踢打周XX致其受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S31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周XX陈述,证人王XX、周X丙、张XX、周X丁、赵XX、王某乙等证言,被告人周X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周X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周XX经济损失,被害人周XX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X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的轻伤并非被告人直接殴打造成的,是双方发生争执后受害人摔倒引起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伤害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X某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不受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管云洁
书记员 安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