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XX律师。
被告龙XX,约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龙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09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路安平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