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陶XX,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陶XX,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由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老庙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许庆军,安徽XX律师。
上诉人陶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4)潘X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陶XX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陶XX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陶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陶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张 晨
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