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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许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淮民一终字第003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庆军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XX,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陶XX,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由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老庙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许庆军,安徽XX律师。


上诉人陶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4)潘X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陶XX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陶XX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陶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陶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张 晨


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



书 记 员  徐XX


  • 2014-06-20
  •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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