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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葫芦岛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葫民终字第004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若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叶XX(曾用名叶X)


委托代理人:刘若阳,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李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葫芦岛XX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XX、刘若阳,葫芦岛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李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叶XX擅自打开售楼处供暖水管入户阀的事实存在。因售楼处与东方星雨婚礼城是一墙之隔的两个独立经营场所,现葫芦岛市XX公司主张东方星雨婚礼城供暖管道开裂跑水受到的财产损害,是由于叶XX私开售楼处暖气阀门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叶XX的行为与其财产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该公司仅提供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XX公司物业经理吴XX的证言,但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明显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建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赵XX


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王 宁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2014-07-23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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