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叶XX(曾用名叶X)
委托代理人:刘若阳,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李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葫芦岛XX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XX、刘若阳,葫芦岛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李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叶XX擅自打开售楼处供暖水管入户阀的事实存在。因售楼处与东方星雨婚礼城是一墙之隔的两个独立经营场所,现葫芦岛市XX公司主张东方星雨婚礼城供暖管道开裂跑水受到的财产损害,是由于叶XX私开售楼处暖气阀门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叶XX的行为与其财产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该公司仅提供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XX公司物业经理吴XX的证言,但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明显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建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赵XX
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王 宁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