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与周X、凌X、钱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刘X,男,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庞丽楠律师,浙江XX(现浙江XX)。
被告:周X,男,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凌X,男,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钱X,男,住四川省仪陇县。
基本案情:
被告钱X承接了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房屋装修工作后,雇佣原告做木工。2017年5月8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侧2-4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23天。病情稳定后,原告自行委托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评定,后该所出具浙绿医司【2019】临鉴字第9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人损致残程度为十级,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2100元。
判决结果:
一、钱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X合理损失191818元中的70%计134272.60元,扣除已付的2000元,尚需支付132272.60元;
二、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审判员许X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