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干木工时受伤,全力为伤者获得赔偿

  • 劳动工伤
  • (2020)浙0109民初54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庞丽楠律师
为我方全力争取获得赔偿。

案件详情

  刘X与周X、凌X、钱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刘X,男,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庞丽楠律师,浙江XX(现浙江XX)。

  被告:周X,男,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凌X,男,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钱X,男,住四川省仪陇县。

  基本案情:

  被告钱X承接了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房屋装修工作后,雇佣原告做木工。2017年5月8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侧2-4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23天。病情稳定后,原告自行委托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评定,后该所出具浙绿医司【2019】临鉴字第9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人损致残程度为十级,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2100元。

  判决结果:

  一、钱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X合理损失191818元中的70%计134272.60元,扣除已付的2000元,尚需支付132272.60元;

  二、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审判员许X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 2020-06-30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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