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代理我方追讨借款

  • 综合类型
  • (2019)浙0109民初36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庞丽楠律师
代理我方追讨借款及利息。

案件详情

原告:韩X,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楠,浙江XX律师(现浙江XX)。

被告:俞X,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唐X,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6日,被告俞X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2个月,于2017年7月6日前归还。逾期不还,按每日百分之一支付逾期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按标的百分之六计取的出借人律师代理费。原告于当日以转账形式交付上述借款。被告唐X系被告俞X的妻子,于2000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判决结果:

一、俞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韩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

审判员童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 2019-03-22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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