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楠,浙江XX律师(现浙江XX)。
被告:俞X,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唐X,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6日,被告俞X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2个月,于2017年7月6日前归还。逾期不还,按每日百分之一支付逾期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按标的百分之六计取的出借人律师代理费。原告于当日以转账形式交付上述借款。被告唐X系被告俞X的妻子,于2000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判决结果:
一、俞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韩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
审判员童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