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郑X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朱某,女,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庞丽楠律师,浙江XX(现浙江XX)。
被告:郑X,男,住杭州市萧山区。
基本案情:
原、被系邻居。2011年3月2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据协议》,口头约定年息4分,载明到时连本息付清。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19年原告打电话催讨,愿意将年息降为1分,被告答应迟早返还。但到起诉日止,被告仍未还款。
判决结果:
郑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朱某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60000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审判人员审判员孔X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