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庞丽楠,浙江XX律师(现浙江XX)。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
法定代表人闫X。
委托代理人周X,浙江XX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自2017年2月起至2017年9月止为被告的车队修补轮胎。但被告仅支付了2月、3月的补胎费,剩余的补胎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补胎费4865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判决结果:
一、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价款48370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