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对方拖欠货款,为我方代理起诉

  • 合同事务
  • (2018)浙0109民初197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庞丽楠律师
成功为我方当事人代理追讨货款。

案件详情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X。

法定代表人:方X,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楠,浙江XX律师(现浙江XX)。

被告:徐X,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基本案情:

原、被告之间存在布料生意往来,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白胚布。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合计欠款59868元,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以农业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000元。至2016年5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868元。后经催讨未果。

判决结果:

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XX公司价款3986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审判人员

审判长诸X

人民陪审员王X

人民陪审员孔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 2019-02-14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