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X。
法定代表人:方X,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楠,浙江XX律师(现浙江XX)。
被告:徐X,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基本案情:
原、被告之间存在布料生意往来,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白胚布。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合计欠款59868元,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以农业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000元。至2016年5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868元。后经催讨未果。
判决结果:
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XX公司价款3986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审判人员
审判长诸X
人民陪审员王X
人民陪审员孔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