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刑终58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54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乡市。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湘乡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湘乡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湘乡市。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文卓,广东XX律师。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X、陈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9)湘03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陈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陈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陈XX、陈XX不服,均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徐XX、原审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江文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晖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夏文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