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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X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湘0121刑初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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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21刑初36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X,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华XX,住湖南省隆回县。因涉嫌犯强奸罪,2019年3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江X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X犯强奸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X及辩护人江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阳X与被害人姜X通过陌陌软件相识,后加为微信好友。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阳X饮酒后通过微信约见被害人姜X。被害人姜X向其发送“位置”后,被告人阳X驾驶牌号为湘A×××××别克凯越小车至长沙县星沙街道蓝山XX,将姜X哄上车来,反锁车门并开车行驶至其就职的长沙县XX。被告人阳X冒用龙X的名义开了8503房,接着将被害人强行拽拖至该房间。期间,被害人姜X曾通过微信向其好友连续发送了多条内容为“救命”的求救信息。随后,被告人阳X不顾被害人姜X的拒绝和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3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阳X在被害人姜X拨打了报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阳X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姜X48000元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阳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X的证言;证人卢X、潘X、吴某、杨某、张X的证言;接报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聊天记录、住宿登记表、刑事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阳X的供述及相应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X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阳X在事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X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肖朝霞
人民陪审员  瞿建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 2019-06-12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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