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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XX与樊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0)湘0111民初46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苟军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1民初4642号
原告:全XX,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卓,广东XX律师。
被告:樊X,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全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樊X(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卓,被告樊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89940元,合计509940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4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请利息为66892.3元,本息合计486892.3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认识,被告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以经营代办机动车过户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起诉之日,尚欠420000元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已实际支付给被告或被告指定账户,对于借款事实被告予以确认,并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了借条。被告不偿还上述借款,给原告生活带来巨大困难,经多次与被告及其家人协商还款方案均未得到解决。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会归还借款,分期偿还原告;要求原告明确银行贷款金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相应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陆续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微信中多次向原告保证归还借款,并认可原告提出的利息要求,但一直未能及时偿还。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原告出具微信电子《借条》,载明:今日借全XX人民币四十贰万元。因后要求被告归还款项未果,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庭审中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后续利息。
另查明,原告提交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主张上述《借条》包含通过原告微信(微信号:×××)向被告微信(微信号:×××)转账未还款项共计270087元;提交银行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主张向被告指定账户共计转账150000元,该款系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9年5月8日以个人名义通过平安普惠申请贷款210000元而来,借款期限为36期,年利率12.6%,月服务费率1.09%,月担保费率0.32%,截至2020年7月3日原告共计偿付利息66892.3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结算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就实际借款金额,被告在《借条》内认可为420000元,与原告提交的微信、银行卡等转账记录相当,被告亦未提交反证或已还款情况,故原告经催讨未果后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2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66892.3元,实际为截至2020年7月3日向平安普惠贷款已偿还利息,其中被告借贷部分为150000元,故被告应承担利息为47780.21元(150000元÷210000元×66892.3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就后续利息,原告要求以4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予以计算,被告亦不持异议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X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全XX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7月3日的利息为47780.21元,后续应以4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50元,由被告樊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 2020-07-27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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