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4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XX,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XX,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一审被告:姜X,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一审被告:丁X,男,200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姜X(系丁X母亲),即本案一审被告。
两一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系姜X丈夫)。
上诉人丁XX因与被上诉人许XX,一审被告姜X、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a人丁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71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周XX
审判长 汪毅
审判员 郑X
审判员 黄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