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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成功帮助买方要回双倍定金

  • 房产纠纷
  • (2019)沪0112民初30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悦律师
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房屋被司法查封,交易无法继续。代理买方起诉卖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详情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30302号
原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第三人:上海XX公司。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第三人上海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第三人上海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0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与第三人(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100,000元,本合同签订后意向金转为定金。案涉房屋座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X公里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01.28平方米,房地产类型为住宅,房价款3,050,000元。房屋上设立两笔抵押,第一抵押权人为XX银行,贷款余额2,200,000元,第二抵押权人XX公司,抵押余额400,000元。违约条款约定若甲方反悔不履行本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100,000元定金给第三人代管。三方补充约定,被告注销XX公司的抵押后,第三人将款项支付给被告。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先支付部分款项帮助其还款,第三人遂支付给被告60,000元,被告于2019年3月30日出具了收据。后被告称贷款已还清,已经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第三人便支付给被告40,000元,被告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收到40,000元定金的收据。但是XX公司的抵押权一直未注销,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称注销抵押需要走流程,需要时间。原告等待一个多月未果,2019年6月3日该抵押仍未注销,被告便向原告承诺称2019年6月15日前注销抵押,否则2019年6月30日前返还定金100,000元并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给原告。到期后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称一周内将款项支付给原告,但是至今未支付。被告未按约注销抵押,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其行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XX、第三人上海XX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0日由原告作为购买方(乙方)、被告作为出售方(甲方)、第三人上海XX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坐落于本市闵行区XX公里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告,房屋出售的总价为3,050,000元,房屋抵押情况为:抵押权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数额为2,200,000元;抵押权人XX公司,债权数额为400,000元。二、乙方应于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本合同后30日内支付首付款2,200,000元;乙方须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备齐按揭所需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同意乙方贷款计300,000元。乙方应于过户当日支付尾款550,000元。三、甲乙双方同意在交易过户当天后1日内甲方向乙方办理交接房屋手续。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出售合同,并依照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前往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有义务在约定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本合同时限前,通知丙方确定具体签约的时间及地点。五、甲、乙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1、若甲方在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后,甲方反悔不履行本合同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且还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之房屋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
2019年3月30日被告出具定金收据载明:今收到汉家地产汇臻路店转交客户杨XX购买本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公里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物业售房定金60,000元,双方已确定该物业成交价为3,050,000元。2019年4月26日被告出具定金收据载明:今收到汉家地产XX路店转交客户杨XX购买本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公里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物业售房定金40,000元,双方已确定该物业成交价为3,050,000元。
2019年6月3日由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双方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现因甲方将该房屋抵押给XX公司导致该房屋无法正常交易,甲方承诺于2019年6月15日前结清该笔抵押,否则当做违约处理,甲方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100,000元并赔偿乙方100,000元违约金,合计200,000元,同时乙方保留上诉的权利。
另查明,坐落于本市闵行区XX公里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告,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所载该房地产目前登记的抵押权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数额为2,2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7年4月8日至2046年4月8日;XX公司,债权数额4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7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3日。同时涉案房屋上尚存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以及本院的轮候查封。因被告未能如约解除抵押权人为XX公司的抵押注销手续,遂原告涉诉。
针对以上事实,原告杨XX向本院提供的如下证据材料:
1、2019年3月20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并向第三人支付100,000元定金。合同第八条的第四款的违约责任约定,若被告不履行本合同的,则双倍返还原告的定金。
2、上海市闵行区XX公里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一组,证明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3、定金代保管收据一份,证明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已向第三人支付100,000元定金。
4、定金收据二份,证明被告于2019年3月30日出具收到60,000元定金的收据,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收到40,000元定金的收据。
5、2019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双方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承诺于2019年6月15日注销XX公司的抵押,否则造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结合原告杨XX对证据的举证意见,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杨XX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以及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双方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协议均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及协议当属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全面善意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约向第三人支付了定金,第三人亦按约向被告转交了定金,然被告始终未能按照其所承诺的期限涤除抵押权人为XX公司的抵押登记手续,故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涉案房屋上存在多个抵押登记手续,且房屋上存在多项司法查封,上述均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构成重大的障碍,且由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原告方购房的合同目的始终难以实现,故原告有权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的基础上,还需另行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00元。
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XX、被告王XX、第三人上海XX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XX定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杨XX违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许XX


  • 2019-09-04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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