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1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李X,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马涛,北京市XX律师。
被执行人:韩X,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韩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韩X应归还李X借款122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9.1万元自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9.1万元自2012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52万元自201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18.8万元自2012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5、10万元自201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6、20万元自201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7、3万元自2012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1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37元,由韩X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X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X名下车牌号为苏L×××××丰田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周XX
审判员 王元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谈蓉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