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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纠纷,买方违约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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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围绕预约合同诚信磋商义务固定全量聊天证据,厘清意向金转定金法律要件,成功抗辩买方双倍返还定金诉求。帮助委托人守住10万元定金权益,完整还原交易事实,二审维持一审有利结果,为房屋预约交易类案件风险防控提供实务参考。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09月30日

代理一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房屋出卖方)

 

案件详情

本案系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引发的定金、居间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及房产中介服务部三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买方购买卖方名下房产,房屋交易总价款980000元;因卖方此前与案外人存在房屋交易合同,协议约定卖方处理完毕前手交易之后,买方已支付的100000元购房意向金自动转为购房定金,双方需要在一个月之内至中介机构处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协议签署后,卖方积极处置与前手买家的交易,及时完成前手合同解除工作,并第一时间通过中介告知买方,已具备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条件。后续磋商签约过程中,中介多次主动与买方沟通、协调签约时间。各方曾经商定某日下午两点至中介门店商谈签约事宜,当日卖方相关人员接到中介通知后立即动身赶往中介门店,明确告知预计一个半小时可以抵达现场。但买方到场之后,未给予卖方合理到场等候时间,未协商变更签约时间直接离场,本次磋商就此中断。

磋商中断之后,卖方持续委托中介多次向买方发出履约邀约,给到买方自主确定签约时间的便利条件,同时发送书面履约催促函,积极推动正式买卖合同的磋商订立,但买方不予配合,反而向中介发送《违约告知函》,主张卖方未按时到场签约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卖方全额返还100000元款项,并要求中介退还全部居间服务费。后续买方不再响应签约磋商,以实际行为拒绝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因买方明确拒绝继续缔约,案涉交易彻底停滞,卖方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将案涉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并完成过户。买方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三方协议,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合计200000元,同时要求房产中介全额退还中介费,并主张诉讼费、保全保函费由卖方及中介共同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卖方同时提起反诉,要求买方赔偿房屋差价、解约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律师费。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认定案涉三方签署的《协议》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卖方在整个交易磋商过程恪守诚信磋商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买方消极拖延磋商、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正式本约合同,属于预约合同项下根本违约方。结合全案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等证据,一审判决确认三方协议予以终止,认定违约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经转化的100000元定金;同时考虑中介机构已经付出部分居间劳务成本,酌定中介仅返还部分居间服务费,驳回买方其余全部本诉请求,同时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实际损失已经超出定金数额,驳回卖方的反诉赔偿请求。

买方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买方上诉主要理由包含:第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系卖方未按时到场签约构成违约,并非买方拒签合同;第二,案涉100000元款项不属于定金,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第三,中介机构存在虚构事实、重大过失,应当全额退还中介费用;第四,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不应当认定买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全部支持买方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阶段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全部基础事实予以确认,围绕预约合同解除责任划分、定金罚则适用、中介服务费处理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开展审理。二审法院结合微信聊天完整记录、履约催促函、违约告知函等全部在案证据,认定卖方自协议签订之后持续主动推进交易磋商,多次委托中介邀约买方签约,不存在拒绝缔约、消极履约的违约情形;反观买方多次以自身事务为由延后磋商,当日磋商环节在卖方已经在赶赴现场的情况下直接离场,后续拒绝多次履约邀约,没有提出可行的签约时间,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全部责任归于买方。买方自行发出的违约告知函并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效力。案涉款项已经各方在诉讼中确认转化为定金,买方作为给付定金的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一审法院对于定金、居间服务费的裁判结果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二审予以维持。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买方全部本诉诉讼请求,确认案涉交易无法完成系买方单方违约所致,我方有权不予返还100000元定金;

2、反诉请求判令买方赔偿我方房屋差价损失、前手合同解约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3、请求判令由买方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我方维权律师费。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确认案涉三方签订的《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2、房产中介服务部向买方返还部分居间服务费;

3、驳回买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剩余服务费及保函费的全部诉讼请求,买方无权收回100000元定金;

4、驳回我方(卖方)超出定金部分损失赔偿的反诉请求;

5、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按照判决由各方依法分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核心难点在于预约合同磋商阶段违约行为的事实甄别。预约合同的核心义务是诚信磋商、协力签订正式本约合同,并非只要没有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就可以当然归责于卖方。

本案证据体系以微信聊天记录、往来书面函件作为核心。代理接受委托之后,完整梳理全部聊天记录时间线,区分事件先后顺序,向法庭还原完整交易过程:我方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协议后第一时间了结前手房屋交易,后续持续通过中介邀约磋商签约;磋商当日卖方人员已经在赶赴签约现场的路途之中,不存在恶意拒不到场的主观过错;磋商失败之后我方依旧给予买方自主选定签约时间的便利,多次发送履约催促文件,穷尽磋商手段。

反观买方,主观上放弃缔约,以卖方到场时间问题作为借口拒绝继续交易,在收到多次履约邀约之后不提供可行签约方案,直接发函主张对方违约,属于预约合同项下违背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

本案同时厘清意向金转定金的法律边界,案涉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条件成就时意向金转为定金,双方在诉讼当中也对款项转为定金予以认可,满足定金罚则适用前提,给付定金一方违约,依法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同时案件也体现居间服务的裁判尺度:中介未促成正式合同订立,原则不能收取完整报酬,但已经实际付出劳务的,法院可以酌情支持必要成本支出。

需要注意,预约合同纠纷中,即便守约方存在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损失金额已经高于已收取的定金,法院对于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赔偿请求将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完整留存损失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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