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7 月 2 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房屋预约合同纠纷。买卖双方经由房产中介居间,签订房产交易《协议》(预约合同),约定卖方先行解除与前手购房者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支付 100000 元意向金,待卖方解除原有合同后,意向金转化为购房定X,双方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在中介门店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总价款为 980000 元,同时双方约定待房屋满足免税条件之后再办理过户登记。
协议签署当日,卖方即解除与上一买家的购房合同,并承担了解约违约金。此后卖方连同中介多次通过微信邀约买方到场磋商、签订正式购房本约,多次将签约时间交由买方自行确定。但买方多次以自身事务繁忙为由,一再延后磋商。双方曾经约定某日下午至中介门店洽谈签约,卖方已经在赶赴中介的途中,买方却在现场短暂等待之后,未协商改期直接离场,并且直接向卖方、中介发送违约告知函,主张卖方未到场构成违约。后续中介多次向买方发送履约通知、履约催促函,给予买方自主选择签约时间的宽松条件,但买方消极回复,不再配合推进交易,拒绝开展磋商。
之后买方向法院提起本诉,主张案涉交易模式存在无法过户、存在执行风险,诉请解除预约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X合计 200000 元,同时要求中介返还居间服务费。我方代理卖方提起反诉,主张因买方单方拒绝磋商订立正式买卖合同,已经构成预约合同项下根本违约,房屋后续另行对外处置,产生房屋价差损失,扣除已收取的定X之后,要求买方赔偿剩余经济损失 40000 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
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后续已经另行出售给案外人。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卖方完成前期解约义务,持续积极邀约磋商,不存在违约行为;买方违背预约合同项下诚信磋商义务,属于根本违约。因房屋已经另行出售,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缔约,合同僵局下判决解除预约合同。同时法院审查,中介机构存在流程沟通方面轻微瑕疵,并未完成促成正式买卖合同成立的核心居间义务。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买方赔偿我方经济损失 40000 元(房屋差价损失 + 向前手支付违约金,扣除已收取 100000 元定X);
2.请求判令本案本诉、反诉诉讼费、律师费均由买方承担。
案件结果
1.案涉三方签订的预约《协议》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予以解除;
2.房产中介向买方返还居间服务费 6800 元;
3.驳回买方要求双倍返还定X 200000 元的全部本诉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我方(卖方)全部反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5452 元,由买方主要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800 元,由我方(卖方)自行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是房产预约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核心争议在于预约合同项下 “诚信磋商义务” 的边界、定X罚则适用,以及预约合同僵局的司法处理规则。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随意退出交易,要求返还定X。但预约合同本身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负有诚信磋商、尽力促成本约订立的法定义务,给付定X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磋商订立正式合同,将无权主张返还定X。
本案中我方完整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催告履约的书面函件,完整还原卖方已经履行前期解约义务,反复邀约磋商,将签约时间选择权交给买方,而买方消极履约、中途离场、拒绝继续磋商的全部事实。法院最终认定买方构成预约合同根本违约,驳回买方双倍返还定X的核心诉求,我方已收取的 100000 元定X无需返还。
同时本案也提示,即便对方构成违约,主张房屋差价损失,依然需要充分、完整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已经超过定X数额,否则超出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我方反诉赔偿 40000 元未得到支持。
另外对于房产中介,中介的核心义务是促成正式买卖合同成立,仅完成前期房源沟通、组织部分磋商,并未促成本约订立,仅可以主张实际支出的必要成本,无权全额收取居间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