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92号
申请人:梁X,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住南宁市良庆区XX。
法定代表人:凌XX。
原告梁X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X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名下价值281322.55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XX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281322.5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XXX0094)提供担保。申请人梁X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92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名下价值281322.5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