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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 婚姻家庭
  • 【2021】湘0524民初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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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时,在如何证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这一事实过程中,律师可以穷尽一切可能,采用证人书面证言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相结合,相互佐证,并借助其他方面的证据,达到无懈可击,完美无缺。

案件详情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21】湘0524民初4138号

    原告黄X,女,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1985年6月19日出生,现住隆回县某乡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廖X,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1981年1月12日出生,现住隆回县某乡某村某组

    原告黄X与被告廖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X曾于2019年7月19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9月14日,即双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两年零二个月,黄X再次委托律师诉请离婚。法院开庭传票通过邮寄方式寄给给其户籍地址,回寄单上显示是其被告父亲签收,本案定在2021年10月26号下午三点开庭,可被告依然不到庭,于是律师偕同法官亲自去被告家中核实,被告父亲是否转告被告开庭时间,在得到他父亲如实转述,亲自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后,法院当庭判决准许离婚。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黄X与被告廖X离婚;

    二,婚生男孩廖X杰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廖X晗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

    律师观点:在离婚案件第二次起诉中,一般均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之规定,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时间,所以律师必须搜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让法官内心确信事实客观存在,双方无和好可能,从而达成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邓XX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X

    代理书记员康岂衔


  • 2021-10-26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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