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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淮安XX公司与郑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苏0803民初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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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淮安XX公司与郑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03民初1071号
原告:淮安XX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XX。
法定代表人: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章凯,江苏XX律师。
被告:郑X,女,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淮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郑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郑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7月10日,原告同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如家养老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如家养老中心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且已投入使用。截止至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已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X,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的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承包被告投资开设的如家养老中心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上述事实有合同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如家养老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由被告郑X投资开设,现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因此对于未清偿债务,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胡XX
审 判 员  孙环亮
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XX


  • 2018-07-24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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