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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再但友情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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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立案后,作为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协调,掌握对方的真实心理状态,然后及时反馈给承办法官,是案件能够顺利推进的基础。

案件详情

湖南省新宁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28民初1229号

原告张X,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某镇某村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陈X,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某镇某村5组

原告张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处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律师在征询双方意见后,由法院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远程调解,现双方已达成协议,案件审理结束。

原告诉称,双方在2005年初在东莞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5月8日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3日双方生育男孩陈X威。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一直不愿外出务工,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张X于是在孩子2岁时的2010年外出东莞打工,2015年陈X才外出挣钱,期间双方很少沟通交往,夫妻感情由此逐渐淡漠。2016年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原告离开被告生活。2019年原告弟弟去世,被告陈X不闻不问,令原告张X十分寒心,双方自此断绝一切联系,并分居至今。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张X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新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陈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X威由被告陈X抚养成年,张X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张X享有探视权,只要不对小孩学习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陈X应予配合。

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建妹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XX

书记员              汪方方


  • 2022-06-23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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