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404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XX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41787119。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校,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365895A。
法定代表人:黄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XX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189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XX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7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柯祖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