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XX系某建筑规划设计公司员工,自2012年入职该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月工资12000元。自2022年3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员工资,至2022年8月王XX咨询本律师时止,公司已经连续5个月未发放工资。因多次跟公司无果,王XX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偿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工作:
本律师详细了解王XX情况后,确认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该拖欠行为已经持续了5个月之久,不具有偶发性。王XX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前述2项外,王XX在职期间,尚有年假未休,亦是可向公司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律师的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分析案情,确定仲裁方向;2、向劳动者列出证据材料清单,收集材料;3、确定索赔项目和数额,提交仲裁申请书;4、庭审;5、在该案中,被申请人调解意愿强烈,律师根据庭审情况与委托人确认了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