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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陈XX、陈XX开设赌场罪

  • 刑事辩护
  • (2020)川0181刑初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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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81刑初44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尚XX,北京XX律师。
辩护人罗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陈XX,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何XX,四川XX律师。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以都检一部刑诉(2020)第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陈XX、陈X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陈XX、陈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黄XX在菲律宾经人介绍认识雷X(另案处理),得知其在为赌博公司提供“代付”业务。2020年,被告人黄XX在雷X的请求下,介绍常XX(另案处理)为雷X服务的“九五至尊”赌博平台流转开展“代付”赌资业务,从中获取利益。现查明,黄XX从常XX的“代付”业务中获利15000元。
2019年3、4月,被告人陈XX受郑XX(另案处理)介绍和安排,利用自己银行卡帮助赌博公司进行赌博资金的转移,将卡内资金取现后交予被告人陈XX,再由被告人陈XX汇总郑XX、盛XX(另案处理)等人同样交来的钱后,一起交给陈XX(另案处理)。陈XX每流转100万获取500元的好处费,共计流转约1.5亿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陈XX每月获取陈XX给予的3000元固定利益。
被告人陈XX、陈XX、黄XX被挡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陈XX明知是赌博资金而帮助转移,被告人黄XX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介绍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三人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次犯罪中,被告人陈XX、陈XX、黄XX均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黄XX、陈XX、陈XX对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的参与、援助下,听取了在场律师的法律意见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陈XX、陈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XX、陈XX、陈XX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陈XX、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陈XX、陈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XX处查获的赌资120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XX苹果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5张、中国农业银行卡4张、泉州银行卡1张、中国XX储蓄银行卡1张、兴业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以及银行卡内冻结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XX小米手机一部,被告人陈XX苹果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被告人黄XX退脏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XX退脏8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依法追缴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2.7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聂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游XX
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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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0
  • 被告
  •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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