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茅箭少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
辩护人周杨辉, 律师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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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沈X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柯长军
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