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茅箭少刑初字第00023号
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辩护人周杨辉, 律师。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柯长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X和人民陪审员彭绣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周杨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6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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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柯长军
审 判 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