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303刑初464号
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东风XX公司******管理员,住******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杨辉, 律师。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饶X主审,人民陪审员黄堂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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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毅
审 判 员 饶 玮
人民陪审员 黄堂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