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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直接开具离职证明强迫离职,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仲裁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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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团队在了解完事情经过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详情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李XX202310月1日入职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剧本杀部门编剧职务,李XX入职后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上班时间为9:00-18:00,每月15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工资为每月1.5万元。

李XX在职期间一直勤勤恳恳工作,但2024年3月公司在并未与李X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李XX间劳动关系,并向李XX出具《离职证明》,载明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并强迫李XX办理了相应工作交接。

在收到公司的《离职证明》后,李XX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出具《解除通知》并明确解除的原因,认为自己工作不存在任何问题,公司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但公司拒绝与李XX沟通,并拒绝出具任何文件,而公司在强迫李XX办理工作交接后即将李XX所有联系方式拉黑并删除。为此李XX与公司无果,其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故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在了解完事情经过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XX作为劳动者需要证明的是公司解除的原因、解除的时间以及自身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金额,而公司需要证明的是自身解除的合法性。在确定案件思路及关键点后,吴中律师团队向仲裁委提交了李XX在职期间工作记录、入职offer、解除通知、工资流水等材料,而公司虽主张系因公司效益不好而进行的整体裁员,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公司如因效益不好进行裁员即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亦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如并未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其主张的因公司效益不好而解除与李XX的劳动合同关系,本身就属于违法解除。最终仲裁委亦采信吴中律师团队的证据及主张,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并裁决要求公司向李XX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如产生纠纷,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 2023-11-23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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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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